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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玉芳:祖国统一的路径抉择
—— “西藏模式”的形成及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主权国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国家的统一。随着中南、西南人民解放战争形势的胜利发展,中国大陆渐次解放。到1950年6月,中国尚未解放的地区只有西藏、香港、澳门、台湾和一些沿海岛屿。中国共产党探索当代中国国家统一的历程由此开始,并由西藏问题的解决拉开了序幕。对西藏问题,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立足全局,从西藏实际出发,着眼于历史的长远发展,因时、因地、因势做出了“和平解放,暂维现状”的决策,成功地创造了解决西藏问题的特殊方式———“西藏模式”①。这一模式体现的原则精神对后来中国的国家统一的路径抉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西藏模式”的形成

   “西藏模式”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决解放战争的遗留问题——西藏问题而提出来的。它指的是以和平的方式解放西藏,在维护中国主权和治权统一的前提下对西藏的社会制度暂时维持现状不变,即“和平解放,暂维现状”。这一模式于1949年初开始酝酿,至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签订最终形成。

   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解放西藏是“将革命进行到底”,完成全中国统一大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坚定不移的方针”[1-1]。可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解放西藏?在作出解放西藏决策的同时,这一问题就摆到了中国共产党的面前。

   在祖国统一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方式,即“非和平的方式”与“和平的方式”。西藏问题的解决于1949年开始提上新中国领导人的议事日程时,由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为主的战略大决战已胜利结束,人民解放战争由北向南迅速推进,气势如虹。相对于西藏这样一个地区,中央政府拥有压倒性的军事优势,以“非和平的方式”解放西藏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能性。然而,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并没有沿用“军事解决”的惯性思维,而是从西藏问题的特殊性出发,综合考量国内外各种政治因素,作出了争取 “和平解放”西藏的决策。正如加拿大学者谭·戈伦夫所指出的,“中国新政府一开始似乎并没有打算出兵西藏,虽然按照他们的军事优势是完全可能的。”[2]

   争取和平解放西藏并不是一种奇思妙想,而是基于人民革命战争的实践经验,是解放战争中“政治解决”方式在西藏的具体运用。解放战争后期,特别是战略大决战胜利结束后,敌我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毛泽东审时度势,孕育、提出了“政治解决”的方式,并有意识地在人民解放战争的实践中开始运用。在1949年3月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把今后力争通过北平方式(通过谈判和平解放)和绥远方式(暂维现状尔后解决)解决问题提上了解放战争的日程。[3]这一年,在人民解放军势如卷席的胜利形势下,湖南、宁夏、新疆、云南、西康等地相继和平解放。毛泽东把用“和平方法”、“政治方式”解决问题提升为解放战争的重要方式,为和平解放西藏决策的提出准备了思想资源;中国大陆许多省份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和平解放,为和平解放西藏决策的提出奠定了实践基础。

   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发展的过程。早在1949年2月,毛泽东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中共中央所在地同斯大林特使A·米高扬会谈时,就已开始注意解放西藏的方式,并已有了“和平解放”的朦胧“腹案”。他指出,解决西藏问题不能太快和过于鲁莽,“须要稳步前进,不应操之过急。”[4-1]1949年7月4日,在代表中共中央给联共(布)中央斯大林的报告中,刘少奇指出,未解放的地区剩下台湾、海南岛、新疆和西藏,其中“西藏须用政治方式去解决。”[4-2]这是迄今所知的中共中央和平解放西藏的最早决策。1950年1月20日,毛泽东授权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就西藏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表示:如果西藏当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的和平解放的问题,那么,这样的代表自将受到接待。”[5-1]25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指出:“我军进驻西藏的计划是坚定不移的,但可采用一切方法与达赖集团进行谈判,使达赖留在西藏并与我和解。”[1-2]至此,中央争取和平谈判解决西藏的方针逐步明朗化和公开化。

   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已定,接下来的问题更严峻地考验着新中国领导人的智慧:如何实现西藏的和平解放?应提出什么样的和谈政策?如果提不出一个可行的谈判方案,设计不出一个合理的政治构架,和平解放西藏将流于纸上谈兵。

   这一任务历史性地主要落在了承担进藏“第一位责任”的西南局身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南局于1950年2月成立十八军政策研究室①,专门从事西藏情况的调研工作。3月,十八军政策研究室起草了《对西藏各种政策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初步意见》),认为:无论是西藏政教合一的社会制度,还是原西藏地方政权机构均应“暂时保留”。[6]这一思想是符合西藏实际的,为西南局所重视和采纳。5月11日,西南局参考《初步意见》,拟定了同西藏当局进行谈判的四项条件上报中央。四项条件侧重于西藏主权问题,要求西藏当局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明确表示,只要西藏地方政府同意该条款,则西藏现行各种制度“暂维原状”[5-2]。四项条件符合中央精神,但还过于简泛。17日,中央复电西南局,肯定了西南局的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的基本要求与可能的让步,指出:加强政治争取工作是完全必要的,“这里的基本问题,是西藏方面必须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协助人民解放军入藏。我们方面则可以承认西藏的政治制度、宗教制度,连同达赖的地位在内,以及现有的武装力量、风俗习惯,概不变更,并一律加以保护。”“总之,我们提出的条件,只要有利于进军西藏这个基本前提,在策略上应该使之能够起最大限度的争取和分化作用。”[5-3]西南局根据中央指示,对四项条件进行了调整扩充,重点细化了西藏上层关心的“暂维原状”等条款,形成了与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十项条件[7]。27日,西南局将这十项条件电示中央。毛泽东审阅后,于29日批复:“除第八条应加‘西藏领导人员’数字外,均可同意。”[8]1951年5月23日,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经过长达20多天的充分协商,以十项条件为蓝本,正式签署了《十七条协议》[1-3]。

   “和平解放,暂维现状”是解决西藏问题的核心思想,贯穿了《初步意见》、“四条”、“十条”和《十七条协议》的始终,在《初步意见》中初露端倪,在“四条”中发展,在“十条”中成形,在《十七条协议》中成熟。《十七条协议》以“和平解放,暂维现状”的方式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实现了祖国大陆的统一。它的签订,标志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统一国家“西藏模式”的最终形成。

                         二、“西藏模式”的基本原则

   “西藏模式”的形成基于中国共产党对西藏历史和现实的正确把握。西藏和平解放之前,中央面对着一个带有“双重难题”的西藏:一方面,近代殖民势力的侵入,在西藏上层内部培植了一股外倾分裂势力,制造出了所谓的“西藏主权问题”;另一方面,西藏历史上形成的封建农奴制和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严重阻碍了西藏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也主要从这两个层面引申而出:一是驱逐帝国主义势力,结束西藏“孤悬于外”的状态,使西藏回到祖国大家庭;一是改革阻碍西藏发展的社会制度,推动西藏的发展。面对这双重难题产生的双重任务,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策略是“两害相权取其大、两难相迫择其急”。新中国成立前夕,印、美等国加快了策划“西藏独立”的步伐,西藏分裂势力空前活跃,对国家统一构成严重威胁,稳固西藏主权已变得刻不容缓。而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和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已经有了千百年的历史积淀,根深蒂固,解决起来难度非常大,非一朝一夕之功,需慎重对待,渐进改革。据此,中央形成先行稳固主权,控制形势,将改革西藏旧制度留待以后解决的基本思路。

   这一思路符合西藏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可行性。中央政府最关注的是西藏主权问题,西藏上层关心的则是他们的“政教制度”。中央政府通过在改革西藏旧制度问题上的让步,争取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进行和平谈判。这样虽然双方各有所失,但也各有所得,符合政治谈判的原则。可以说,先解决主权问题,对西藏现行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待时机成熟,再徐图渐进改革,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反复权衡各方情况做出的最佳选择。

   “西藏模式”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对“改革”的让步如期换来了“主权”的收回,“暂维现状”最终赢得了“和平解放”的实现。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噶厦政府经过“公民大会”激烈的辩论,最终决定接受《十七条协议》,“因为它允诺不改变达赖喇嘛的地位与农奴制,西藏的上层可以照旧生活。”[9]当年的外交特使杨公素在解读《十七条协议》时赞叹道:“总的意思就是中央收回主权,管理国防与外交,而西藏地方的其他一切事务基本上由西藏方面管理。这一办法实在高明,对西藏的政教体制基本没动,为达赖喇嘛所接受。”[10]

   “西藏模式”体现了“主权至上”的精神,这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处理西藏问题时始终坚持的最高原则。在和平解放西藏的过程中,对于和平谈判和西藏自治问题,中央人民政府的底线是:“不允许任何外国及联合国干涉中国内政。因为中国是独立国家,中国境内之事,应由中国人民及人民的政府自己解决。”[11]“西藏代表团是地方性和民族性的代表,他们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来商谈和平解决的办法。”[12]“在西藏,正像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地方一样,都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在这个纯属中国内政的问题上,中国政府没有义务向任何国外提出什么保证,也不能容许以所谓对‘自治’的不同解释,阻挠中国政府在西藏地方行使国家的主权,使西藏处于半独立状态,甚至使西藏成为外国的势力范围或缓冲地带。”①

   为捍卫国家主权,争取和平解放西藏,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同西藏地方的“独立企图”进行斗争的同时,还同干涉中国内政的印度政府进行了艰辛的外交斡旋。根据文本分析和数据统计,以中国外交部1950年8月21日、10月30日和11月16日给印度驻华使馆的三份备忘录为文本②,文本总计不过1900字,“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和“对西藏行使主权是主权范围内的事”三类措辞出现的几率最高,总计18次之多,几率③高达0.95%。[13]

   “西藏模式”开创性地为国家统一确立了许多建设性的原则,主要有:(一)祖国统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应力争用和平手段解决;(二)为了使和平方式能够实现,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可以允许某些地区实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三)一切以人民的意愿为依据,在统一的方式、统一后是否进行改革、改革的时机和途径等方面必须倾听当地人民的心声。这些原则作为共产党人探索国家统一问题的智慧结晶而积淀下来,成为后来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重要参考和借鉴。而“西藏模式”首创的在一段时期内实行两制的先例,更是直接开启了以“两制共存”求得和平统一的新思路。

                        三、对祖国统一路径抉择的影响

   西藏和平解放是新中国国家统一的一次实践,所形成的“西藏模式”是在复杂国际背景下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一个成功范例,对其后解决台湾问题的探索和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继西藏之后,第一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正式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新政策,并逐步将这一政策丰富、完善、系统化为“一纲四目”④。中共中央曾以非正式的方式将“一纲四目”传递给台湾当局,令人遗憾的是,共产党人充满诚意的和平呼唤当时并没有得到国民党方面的响应。之后,由于“左”倾错误在中国大陆逐渐蔓延和升级,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平解放”台湾的政策一直停留在科学构想层面,没有条件付诸实践。

   “和平解放”台湾的“一纲四目”,是继“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关于祖国统一“和平解放”策略的第二次运用。“和平解放”台湾的政策继承了“西藏模式”中“和平解放”和“两制并存”的基本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两制并存”的内涵。它发展了以“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前提的地方“高度自治”的思想。“和平解放”台湾政策构想中的台湾地方政府比“西藏模式”中的西藏地方政府所享有的地方自治权更大、更宽,如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不改编”),如可以保留自己的官员(“不简政”),如可以派自己的“代表”进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安排”),等等。它还为“两制共存”的必要性、可行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论证思路。为什么要在一定时期内接受“两制共存”?西藏历史进程提供的答案是为了减少统一和民主改革的阻力而付出的阶段性代价,而“和平解放”台湾则进了一步,提出“历史上凡是不应当否定的,都要做恰当的估计,不要否定一切。”[14]沿着这条思路走下去,就可能导致从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两制长期不变”的合理性,从而否定“两制共存”的“暂时性”。30年后,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对台湾、香港、澳门的情况做了“恰当的估计”,而不是简单化地“否定一切”。

   20世纪80年代初,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又适时将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提上日程。西藏的“和平解放”是在邓小平身为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的时间段内实现的。当年的邓小平,曾经是“西藏模式”的设计师之一,也是实践这一模式的直接执行者。30年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酝酿收回香港的决策过程中,一直将西藏的“和平解放”作为可以参考的实践模式。1981年,邓小平讲:“可以研究一下我们对西藏的解决办法,我们对西藏问题,同达赖曾达成协议,我们那时答应达赖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对西藏不进行改革。”[15-1]1984年,李先念讲:“不妨回顾一下五十年代我们对西藏的政策,当时我们允许西藏保留农奴制度,减少了阻力,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15-2]1982年时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廖承志主持起草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十二条”特殊政策的初稿,就是以“中央解决西藏问题的特殊政策”为一个重要的参照系的。由此可见,“西藏模式”是“一国两制”这样的“港澳模式”的重要思想源。

   可以认为,“港澳模式”是在充分吸收“西藏模式”思想营养的基础上形成的,二者有颇多相通之处,但又有质的不同。“港澳模式”对“西藏模式”进行了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实现了一系列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其中最重要的创新就是将“西藏模式”中的“两制并存”自“暂时维持现状不变”发展至“长期不变”。

   “西藏模式”的“两制并存”具有过渡性和阶段性,西藏的民主改革可以从缓,但是或早或晚不可逆、不可逾。西藏虽然从1951年到1959年暂时保留了封建农奴制度,但当时对西藏来说,不是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社会主义制度问题,而是实行一个过渡时期,等条件成熟后进行改革。当时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暂时维持现状不变”,是中央基于当时主要矛盾而对统治阶级的一种妥协和让步,目的是为了通过社会性地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一国一制”。但“一国两制”的“港澳模式”不同,它根据国内外局势的新发展,将祖国统一问题中的矛盾调整为非对抗性矛盾,将两种社会制度的暂时存在调整为尊重其他社会制度的长期共存,在此基础上,将“两制并存”的过渡性和阶段性发展成为长期性,强调“至少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以后也不会变”;将“一国两制”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全民意志,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澳门特区基本法,使其具有稳定性。

   从“西藏模式”到如今,祖国统一的模式性思想和方略不断丰富和优化,先后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和港澳的胜利回归。而如今台湾和祖国大陆还在分离,统一大业未竟。继承中国共产党几十年集体智慧结晶而形成的关于国家统一的基本原则,从两岸实际出发,我们必将用更好的即更有利于两岸人民的方式,来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作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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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齐鹏飞.邓小平与香港回归[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216[-1],216[-2].
①文中的“西藏模式”指的是以毛泽东为首的新中国领导人1951年“和平解放”西藏的特殊方式,目前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论著主要有:齐鹏飞的《邓小平与香港回归》(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王中人的《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的历史渊源探析》(载上海:《社会科学》1997年第7期,第2-6页)等。上述论著只是涉及这一概念,并未阐述其具体内涵。本文是在当代中国的国家统一语境中使用这一概念的,并对其内涵进行了初步界定。文章使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行文的方便,也意在强调“和平解放,暂维现状”解决西藏问题的独创性。起初,这个机构不叫政策研究室,而称为“西藏问题研究室”,3月改称“十八军研究室”。政策研究室有20多人,后发展到40多人,其中有著名的藏学专家李安宅和于式玉夫妇。
①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和印度关于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中印边界问题和其他问题来往文件汇编(1950年8月-1960年4月)[Z].1960:61,32-46.
③此处“几率”的含义是指单位文字内某一个词汇出现的次数,即每100个汉字中出现诸如“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和“行使主权”等相关提法的次数。
④“一纲”即“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四目”是:(一)台湾统一于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台湾之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介石;(二)台湾所有军政经济建设一切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政府拨付;(三)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并尊重蒋介石的意见,协商决定后进行;(四)双方互不派遣特务,不做破坏团结之举。

              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来源日期:2011-05-09    本站发布时间: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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