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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三)


                     四、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研究提出的政策措施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关于农民工培训和就业服务问题

  农民外出务工,能否得到准确的就业信息,尽快实现就业,是他们首先面对和关心的问题。而技能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水平。近年来,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服务问题已开始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以农民工为对象的培训和服务市场出现了供求两旺的形势,但从总体上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需要。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投入不足,各地很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服务,农民很难从公共信息渠道获得准确的就业信息。2004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总共仅7亿元左右。二是市场中介行为不规范,农民工极易上当受骗。特别是每年春节后农民集中进城求职的高峰时期,成为不法分子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诈骗活动最猖獗的时期。三是对农民工的培训多数时间短、质量差,许多培训内容与生产实际脱节,不能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的迫切需要。全国114个主要城市劳动力市场2005年一季度职业供求分析数据显示:初级工和中级工招聘岗位与求职人数的比率达到1.6以上,高级工及技师的则超过2.四是已就业农民工的在职培训十分薄弱,企业普遍没有履行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据建设部统计,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已达3200万人,参加过培训的仅占10%。

   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服务,事关中国产业工人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战略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一是立足于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与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二是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和培训。农民工数量巨大,满足他们的培训和服务需求靠政府包下来是不可能的。要强化企业责任,发挥市场作用,更要调动农民工自身的积极性,老乡推荐介绍、师傅传授等仍是他们获得就业信息和提高技能的重要渠道。三是要立足于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潜力。目前能够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机构很多,县乡闲置的教学资源也不少,问题在于力量分散、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力量,这样才能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建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1.强化公益服务与规范市场服务的结合,大力发展适合农民工需要的就业服务。一是劳动力流出地政府主导,各类服务组织参与,围绕准备外出就业农民的需求,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信息渠道,免费为准备外出就业的农民发放相关资料,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发挥公共信息渠道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类服务组织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固定联系,定向输送劳动力,并搞好输出后的服务。二是劳动力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发针对农民工的服务项目和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专门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三是劳动力流入较多的城市要建设政府监督管理的零工交易场所,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供求直接见面的平台。四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有关部门联手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格收费标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堵住不法分子骗钱的门路。

   2.制定实施农民工国家培训计划,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一是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责任,形成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合力。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具体负责农民工就业前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农民工在职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地政府都要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搞好农民工培训的各项工作。二是国家要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分层次搞好农民工培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农民外出前的引导性培训主要靠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开设专门频道,以及农村现有远程培训设施开展,将农民进城务工和生活常识,以及城市就业信息直接送到农户。外出前短期实用技能培训主要靠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政府需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民工职业资格培训主要靠职业培训的优势资源,根据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进行比较规范的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使农民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争取较稳定的就业。政府可通过培训券、报销部分学费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助。三是要强化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首先选择建筑、煤炭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先行,强制组织多种形式的在岗培训,使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四是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压力,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经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开发单项职业能力标准,开展单项职业能力鉴定,免费发放相应的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并与职业资格证书衔接贯通,推动农民工培训上档次、上水平。五是依托社会力量,大力加强重点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为各类培训机构服务,从整体上提高培训的质量。六是实行积极的财税金融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要把农民工培训列入预算,加大支持力度,对承担公益性培训的民营培训机构实行减免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技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允许发放助学贷款。

   3.以农村初中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目前,中国农村初中毕业生每年有1000万人左右,大多数不能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农村青年劳动力是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后备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任务。实践证明,真正高素质的技术工人,还要靠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院校培养。在调查中看到,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技工学校和规范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却供不应求。国家应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是要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9+1”义务教育,对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根据就业意向自愿选择专业,免费参加半年至1年的短期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要通过设立奖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鼓励农村初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三是要大力发展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对民办职业院校一视同仁,鼓励民间力量投资农村职业教育。四是要加大对劳动预备制度的宣传,组织引导农村初中毕业生接受一定程度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后再外出务工,并在全社会转变重学历、轻技能的错误倾向。

   4.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教育,全面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这是造就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型产业大军的迫切要求,要把提高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放在重要地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引导和组织农民工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努力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向农民工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大力弘扬体现时代精神的行为规范和高尚品质,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和用工管理问题

  按时足额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是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后的第一要求。加强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则是保障农民工各项劳动权益的基础性工作。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杜绝各种克扣工资行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制度:
  
   1.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继续以建设领域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限期清欠老账,重点防止新欠。要认真治理中小型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只抓清欠是不行的,根据地方的经验,除了要加大执法力度以外,必须在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上下工夫。要加快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建设,特别是要尽快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广东南海和江苏昆山等地试行这种办法,效果较好。对其他行业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也可实行这一办法。同时,要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出现工资发放信用缺失现象的违法企业不仅要降低信用等级,而且要依法向社会曝光。

   2.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一是各地要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专家研究,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有调整空间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中国与20个不同类型国家制造业工资成本的对比研究,发达国家的人均工资成本占人均增加值的比重一般在35%~50%左右,其他类型国家一般在20%~35%左右,而中国的这个比例仅为9.3%。另据有关研究,各国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为40%~60%,而中国目前各地的这个比重明显偏低,珠江三角洲地区一般只有30%左右。要加强对各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和监督,落实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

   加快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力争2006年在全国各地区普遍发布实施。二是加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执法力度。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目前,许多企业都以实行计件工资作为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借口,要通过加强专项检查、鼓励投诉等方式堵住这个漏洞。一旦发现劳动者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低于最低工资的,要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3.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农民工用工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多数都与用人单位不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有关,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各类企业同农民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告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违反法律效力合同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对就业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障缴费进行统一的动态管理。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劳动用品发放、社会保障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各地方要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监察经常化,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规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要严肃查处。

   4.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巩固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集体协商制度,是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依法自主协调机制的好形式,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省温岭市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在全市羊毛衫行业开展集体协商,改善了行业内用工不规范的状况,实现了劳资双赢。北京市通过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将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制定了在京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地市一级基本建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部分地区开展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取得成效。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要以工资分配、工时和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为主要内容,推动全面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国有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督促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专项集体协商协议。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继续巩固和完善省、市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向县、区和乡镇、街道延伸,充实三方协调机制各方代表。各级三方协调机制要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成立法律政策研究、劳动法律监督、工资协商指导、劳资纠纷预警处理等专门机构,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工作。

                      (三)关于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职业安全卫生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他们就业后最担心的问题。多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至今中国已发布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150多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500多项,对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中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而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投入却很少。当前解决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要通过强化政府责任、严厉惩处违法、建立监督机制,以及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等措施,使不法企业主有所顾忌,不敢违法。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是要强化政府责任。对重大的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事件除严厉惩处肇事者外,要启动引咎辞职程序,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坚决制止各级政府为招商引资,放松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相关规定的行为。二是要强化部门责任。凡涉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提出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的具体方案。对相关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明确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三是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和执法监督。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设施必须严格审查验收,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加强对农民工较多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严厉惩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四是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职业安全卫生的投入,扩大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保障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经费。

   2.强化企业和行业的责任,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规定首先是企业的责任,行业也有监督责任。所有用人单位不论大小,都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企业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设施,向农民工告知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对他们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发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要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为农民工提供的职工宿舍要符合基本的卫生要求。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不论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负责到底,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赔付。提高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的科学保障水平,加强科技应用研究和成果推广,加大各种必备设施、劳动保护和技术改造的投入。

   3.大力加强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卫生规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对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对农民工要加强职业安全培训。在农民外出务工前和上岗前培训中都要加入有关内容,免费印发宣传资料。用人单位要公开各种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告诉每一个农民工,当遇到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他们有权拒绝工作,企业不得强迫,也不得因此克扣工资和解聘劳动者。

                     (四)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是要不要搞的问题,而是搞哪些项目和怎样搞的问题。目前,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4项,其中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是核心制度。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5个项目,社会救济的主体制度形式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而言,工伤和职业病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风险,为其建立工伤保险是农民工第一优先的需要。疾病是农民工随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尤其是大病风险往往是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的,很有必要通过建立医疗保险,为其排忧解难。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把最美好的青春年华贡献给了城市,无论是从保证社会公平还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减轻未来政府和社会的赡养压力出发,国家都理应对农民工的老年生活保障问题提前作出制度安排,早日为他们建立养老保险。已经在城镇长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失业保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农民工生育保险办法。同时,有必要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为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大病或失业期间生活拮据时,提供适当的帮助。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执行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实行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例如,广东省就采取这种办法,工伤、医疗、养老“三险”一起上,但待遇的“大头”养老金要等到几十年后退休了才能享受到,保险关系又不能转移,“退保”又只退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则留在当地,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第二种是在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内,根据农民工的情况适当降低门槛。如浙江省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降至12%和4%,但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镇职工,未来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将承担较大的支付压力。第三种是实行单独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如上海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2.5%(其中的7%为养老补贴),费率负担仅为城镇职工的1/4.综合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综合保险门槛低、易操作,但缺点是保障水平低,与城镇社会保险如何衔接也是个问题。

   总的来看,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多种制度并行,参保率很低。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城镇社会保险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等问题,现行各地城镇社会保险的费率普遍很高(用人单位大致为35%,个人大致为10%)。如果需要直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而一些地方要求农民工必须一块参加几项保险的做法,更加大了参保难度。二是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不适合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导致其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尽管可以享受部分医疗费用报销,但因难以承受自付比例部分,患大病时被迫回乡治疗,往往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待遇。由于上述问题,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对参保缺乏积极性。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在新形势下重新调整国家、企业和农民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适应城镇化、老龄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势在必行。一是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在制度设计上,要适应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方便转移接续,并保证其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三是农民工工资收入远低于城镇职工,参保能力有限,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准入的原则,实行低费率,农民工个人尽量少缴费或不缴费,其享受待遇标准也相应降低。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所有单位都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这在法律上、制度上、操作上都没有障碍,关键是加大工作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覆盖到企业所有劳动者。特别要保证采掘业、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尽快参保。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让农民工无差别地享受到工伤及职业病的待遇补偿。

   2.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在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水平低的特点,为其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提供当期住院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不搞个人账户,基金单独管理、单独使用。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等待期、住院押金等方面政策,降低门槛,使农民工更容易享受到有关待遇。农民工患大病时不愿或无能力在城市治疗的,可制定相应措施,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农村合作医疗,或一次性提供住院医疗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探索为农民工建立门诊医疗补贴,或提供医疗救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很复杂,解决起来难度也最大。但这个问题又是回避不了的,早解决早主动,成本和代价也小。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最终选择,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不过,考虑到多数地方、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问题,这需要逐步到位。因此,在未来较长的一个时期内,需要建立一个过渡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该制度框架的要点:一是低水平起步,实行低费率、低保障待遇。可以考虑未来农民工养老保障待遇略高于当期城镇“低保”水平,大致相当于当期城镇职工养老金水平的一半,具体由各地自行根据精算确定。二是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以用人单位缴纳为主。三是以农民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缴费进入个人账户,不搞社会统筹。养老金模式为“缴费确定性”,未来的待遇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四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但为了方便个人账户随农民工移动,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个人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委托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办。五是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和保险权益随之转移、连续计算,并不允许退保。六是农民工退休时,可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银行、商业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同时,对过去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参保,社会保险机构要确保农民工享受同等待遇。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一步到位,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当农民工在城市稳定就业(如连续就业和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5年以上)后,可根据自愿原则将个人账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4.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当农民工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失业等风险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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