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人
就是我们自己
首页
时光隧道

规范个人贷款不要步“二套房贷”后尘

易宪容

 

   最近,中国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公布实施。

  对于该《办法》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不管《办法》的规则如何不完全(因为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个人贷款的法规),但是它保证了程序上的正义性,即法规的出台,让个人贷款通过公共政策进行。任何政策出台都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那么,如何保证这种利益关系调整的公平公正呢?只有通过公共政策来调整,如此,才能够让所有当事人参与其政策博弈,并通过这种政策博弈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办法》向整个社会征求意见,就是一种政策程序正义的重要方式。不过,由于该法规的专业性较强,在极短时间内征求意见,让当事人都发表能全面保护其利益的相应意见是不容易的。因此,《办法》应该为法规的未来修改完善提供更多的公共决策空间,以便让《办法》更具有公共政策的程序公正性。

  其次,《办法》对于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希望通过这些法规来保护个人的贷款权利及降低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的风险,这些都是一般性的规定。其中最有新意的地方,是提出了“充分考虑我国个人融资交易实际情况,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众所周知,金融市场的定价主要表现在利率这个价格机制上。如果个人信贷的风险高,那么利率水平也会高;反之,利率水平就会低。但是,就目前来说,由于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价格进行完全管制,因此,商业银行也就无法对个人信贷风险进行有效定价。比如说,目前国内个人按揭贷款利率,就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无论借款人的信贷风险高低,信用状况如何,基本上采取一种利率水平。这不仅不利于商业银行对个人贷款进行有效的风险定价,也容易导致高风险的借款人涌入市场。这样做,不仅增加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有效的金融市场价格机制及有效的金融市场秩序。

  如果对个人贷款进行个性化管理,商业银行就能够根据个人信用、财务、收入、财产等情况对个人贷款进行风险定价,采取差异化的利率水平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识别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也有利于促进个人贷款者遵守信用。

  可以说,对个人贷款进行个人化管理,对那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用不好、炒作投机者会有较大的影响。因为他们的个人信用、财务、收入、财产等情况与个人贷款要求条件会相差较大,尽管其进入住房市场具有一定的弹性,但是进入的成本一定会较高。由于能够把这些信用不好、高风险的借款人逐渐挤出市场,自然就会为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再次,《办法》根据国际个人贷款业务惯例及我国银行长期实践,对个人贷款实行面谈制度,并通过面谈制度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此来防范个人贷款风险。因此,通过面谈制度,不仅能够确保贷款的真实性,了解到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等情况,从而严防虚假按揭业务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质量。

  按此前的个人按揭贷款制度,想买房的人基本上都能够从商业银行获得不同程度的贷款,假按揭也时有出现。为什么会这样?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对个人按揭贷款市场准入审核材料的要求不多、审核不真实。 而在《办法》的规范下,许多不符合规定的贷款人是无法进入贷款市场的。如果这些高风险的借款者不进入房地产市场,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也能让房地产投资需求有很大程度收缩。

  由于个人贷款是房地产市场的核心,《办法》的出台对房地产市场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现在的问题是,并非有《办法》的严格规定就能一劳永逸,关键在于这些规定能否真正实施。前车之鉴是有的,比如对于第二套住房,359号文件与131号文件有清楚的限制规定,但是一些商业银行就是要突破这种规范,放任高风险的炒房者进入房地产市场。

                                            ( 作者单位:社科院金融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来源日期:2009-11-03  本站发布时间:2009-11-03 

主人就是我们自己   版权所有 © 2007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区15号五矿大厦 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13011152297  电子邮件:xkk1118@qq.com
ICP备案号: 京ICP备06052824号-1 (站长统计)